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紫苑路90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快递形式或自行送达采购人指定收货点。供应商委托快递公司运输的货物因快递运输造成损害或丢失的,供应商应另行补发货物给采购人,损毁或丢失的货物纠纷由供应商与快递公司解决。需冷藏或冷冻的产品,供应商应采用相应的冷链设施,确保物流过程中满足产品的储存要求,因此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产品送达至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并经验收合格后,完成交付。
交货方式:须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渠道,按采购人指定方式供货。所供货品需原厂原包装,可直接使用,按标准配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增加费用。严格按照采购人招标目录中的品名、品牌、规格等参数供货。除不可抗原因外,原则上采购人单批次订购货物后,国产产品2周内需到货。如遇监管执法、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采购人下单48小时内需到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50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质量标准: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的最新版本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供应商所售出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5.2.2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开封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采购人应尽快通知供应商。
(3)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7个工作日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换货或退货,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5)本项目质保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保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短于一年的产品,供货前需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供货。按照产品的保质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沟通后另行规定。
5.2.3包装及运输方式:
(1)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试剂耗材均需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证后方可开箱。
(2)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需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供应商负责。
(3)供应商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采购人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1)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认定项目达不到验收要求或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供应商。
(2)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3)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4)履约验收的内容:详见“5.3.2 验收标准和方法:******/gp/gpcategory/showNew/5.3.2.1-******/gp/gpcategory/showNew/5.3.2.3”条款的所有内容”
5.3.2 验收标准和方法:
******/gp/gpcategory/showNew/5.3.2.1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货物抵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浓度、外观、质量、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供应商须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渠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验收要求,要求供应商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文件,以及测试资料等。
(2)对产品的验收仅是现场的到货验收,即便没发现问题或供应商己按采购人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均不能被视为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换货直至合格,有关换货、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随货提供相关资料,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可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根据考核办法终止合同执行。
(5)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gp/gpcategory/showNew/5.3.2.2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配送方案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及安排、配送时间、交货计划及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
******/gp/gpcategory/showNew/5.3.2.3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售后服务方案执行情况,包含售后服务流程、紧急事件的处置、响应方式、响应时限、售后服务团队设置情况等。
******/gp/gpcategory/showNew/5.3.2.4采购人确认所到货物达到验收条件后,每季度由供应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填写验收书。
5.3.3售后服务的要求:
(1)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供应商提供退换货服务,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及时响应,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供应商不能因为停产,缺货等原因拒绝提供货物,应提供响应的解决方案和同档次规格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产品差价由供应商承担。
(3)该项目由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得将售后责任转交给其他机构。供应商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4)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可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5)考核办法:供应商未按招标目录中的规格、浓度供货时,每批次扣0.2分;延迟交货的,每个产品每延迟一周扣0.2分(紧急情况每延迟48小时扣0.2分)。扣分累计满10分扣除10000元货款,以此类推。累计扣分达30分,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5.4履约验收标准:
(1)外观验收:要求产品外观完好无损,不得有破损和瑕疵等,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2)技术验收:名称、型号规格、浓度、数量、技术资料与投标文件、采购要求描述一致,不得偏离,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3)项目验收:通过采购人验收小组验收。
(4)服务履约验收和商务履约验收需通过采购人考核评价,评分10分以上为合格(详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评价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力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0月2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分批送货。
(2)项目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按甲方指定方式,按标准送货,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增加费用.
(4)本项目质保期:中标方提供的产品质保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短于一年的产品,供货前需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供货。按照产品明示的保质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沟通后另行规定。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本合同落款处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书送达和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因落款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 日视为送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紫苑路90号 | 地址: | 上海市市辖区松江区叶榭镇叶张路59号 |
电话: | 0731-****** | 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