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003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街道天华路157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A-605、60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购买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文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合同标的: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省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 金额明细:总保费=每人每年保费*投保人数(保费406万元)。每人每年保费2.8元,按照统计常驻人口数(145万人)计算保费。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将与本次中标的保险公司共同开展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工作。本次中标的保险机构作为本县范围的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2、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 3、保险公司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被保险人主管职责范围内各项目保费金额、出险次数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2.人员配置要求
详见投标文件人员配置要求章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将与本次中标的保险公司共同开展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工作。本次中标的保险机构作为本县范围的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2、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 3、保险公司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被保险人主管职责范围内各项目保费金额、出险次数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4.其他要求
1、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承保及理赔服务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物资配置、风险减量及防灾防损服务等内容。 2、中标的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 3、中标的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单位协商,制订理赔服务方案,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事故索赔程序、应备材料和事故材料。 4、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线下签订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无,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13005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9 —— 2026-03-08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管理局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有限公司 处理方式:法律诉讼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照合作协议签订内容落实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作协议。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作协议。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合同协议。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详见合同协议。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详见合同协议。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协议。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合同协议。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