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雨花区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007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人地址: 银盆南路1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雨花区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雨花区采购项目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4 | 合计金额小写: 67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柒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投标价格 | 服务期限 | 1 | 车辆维修工时单价 | 工时单价为4.00元整 | 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2 | 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 收费比例 | 按维修材料费的3.00%计算 | 备注:/ | 服务承包范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指定的在编公务车辆(包括生产作业用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做到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不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范围内实行施救。 2、雨花区采购项目服务范围原则上为雨花大队,特殊情况超范围服务的,需经支队同意方可实施。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1.1提供公务汽车、公务摩托车、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摩托车维修保养服务。 1.1.2提供摩托车上门维修服务。 1.1.3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甲方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1.1.4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1.1.5乙方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交警支队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1.1.6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交警支队的监督检查。 1.1.7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1.1.8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1.1.9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甲方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1.1.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1.11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1.12乙方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1.1.1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乙方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1.14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的:如相应配件本身质保期超过壹年,按本身质保期计算,其余部件质保期壹年;维修配件单价未超过1000元的,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5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1.16乙方提供长沙市内免费施救服务(不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提供车辆拖运服务。 1.1.17乙方提供长沙市以外的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1.18乙方须安排专业人员对支队全部公务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及相关影视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1.19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1.1.20乙方需建立严格规范的车辆送修、检车、诊断、估价确认、签收、反馈的操作流程与制度,上报甲方并于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业务。 1.2维修质量标准 1.2.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使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乙方对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修,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经相关机构认定,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 1.2.2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1.2.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书面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1.2.4若国家、行业或者部门对于相关质量标准予以更新,本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标准将以最新版本为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GB1495-0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4785-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454-87《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束调整技术规定内燃机台色》 GB/T12479-9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 GB/T12478-90《客车防尘密封性试验方法》 GB12481-90《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GB/T12480-9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12534-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T12536-90《汽车滑行试验方法》 GB/T12540-90《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定方法》 GB/T12543-90《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12545-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2548-90《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T12676-90《汽车制动试验方法》 GB/T12673-90《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15746.2-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需配备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需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23标准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8标准中的设备及工具。 4.其他要求
4.1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将终止与该乙方的采购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2甲方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甲方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甲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4.3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同时终止与该乙方的采购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5乙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4.6乙方应负责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车辆入厂维修期间发生一切事故及意外均由乙方承担。 4.7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4.8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发生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4.9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公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承担企业责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4.10如出现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与维修清单不符的、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无病维修、小病大修、虚增维修内容等诚信问题,甲方将终止与该乙方的采购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由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收费比例组成。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2.1按实结算,分期付款,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67万元的年预算。 2.2维修费用=零配件价+修理工时费+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乙方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市场价查询为在精友数据软件平台查询的零配件产品平均价),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应按成交价格计算。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3维修工时认定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进行认定,如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其最新标准,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进行认定。 2.4结算单经审核后,由甲方结合考核结果(见附件)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全额结算维修款;95分以下至80分,按照得分对维修价格中的修理工时费及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部分按对应比例付款;80分以下(不含)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同时对维修价格中的修理工时费及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部分按50%比例付款;全年2次以上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与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 2.5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2.6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01 —— 2026-01-31 五、服务地点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科室所队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使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乙方对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修,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经相关机构认定,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书面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甲方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2)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3)乙方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交警支队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4)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交警支队的监督检查。 5)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6)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7)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甲方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9)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0)乙方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11)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乙方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2)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的:如相应配件本身质保期超过壹年,按本身质保期计算,其余部件质保期壹年;维修配件单价未超过1000元的,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4)乙方提供长沙市内免费施救服务(不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提供车辆拖运服务。 15)乙方提供长沙市以外的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6)乙方须安排专业人员对支队全部公务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及相关影视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7)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18)乙方需建立严格规范的车辆送修、检车、诊断、估价确认、签收、反馈的操作流程与制度,上报甲方并于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业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提供公务汽车、公务摩托车、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摩托车维修保养服务。 2)提供摩托车上门维修服务。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验收不予通过。甲方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乙方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乙方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甲方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应依法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整改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甲方、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维修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维修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等。抽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4次全面的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维修服务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5.制定维修服务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维修服务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技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 9.移交维修后所产生的旧件,要按照甲方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支付最终以国库集中支付进度为准,如因国库集中支付进度导致未按期支付,乙方不得因此认定为甲方违约,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止相应工作。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