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委托给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梯)。
2、甲方需为乙方的维修保养提供充分的便利,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3、在维护保养期限内,不得私下和乙方维保人员交易配件和大中修。
4、甲方应按国家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及运行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门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5、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甲方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
6、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和扣罚乙方维保服务费。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维保次数:计划维保每台电梯每月维保2次,每次间隔≤15天。
2、24小时报修:乙方提供24小时报修电话,以及服务质量投诉与监督电话,单位负责人及对公工作邮箱、联系电话等。
3、清洁要求:乙方将与甲方密切配合,保持机房、门坎、井道及底坑的卫生清洁。
4、安全措施:乙方电梯维修人员在任何时间进行电梯维修、保养时都需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A.直梯:维修、保养时需要地下一层、首层及停梯维修楼层安放专用的活动围挡。
B.所有的专用围挡都必须配置有电梯公司名称,服务监督电话,停梯检修等信息。
5、维保时间:乙方电梯维保人员在从事电梯维修时需考虑电梯正常使用的需要,尽量避免计划维修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甲方有所调整的另行通知。
6、电梯维保人员及临时施工人员需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并佩戴工作证、安全头盔及穿戴电梯工作服进出。
7、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服从甲方指挥与安排。
8、协助甲方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
9、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任务,不得无故拖延。在服务期内发生的各类检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迎检工作,甲方不再向乙方另外支付加班费。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承包区域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类似宣传,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定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
11、员工发生被媒体曝光或影响甲方公众形象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消除影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2、每年向甲方移交电梯维护、维修、保养等所有技术资料,乙方按采购人规定限时查阅。
13、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4、设有固定服务电话、24小时应急响应及无偿紧急故障处理服务,乙方须提供不少于2人的现场驻场服务。一般事项人员须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事项人员须2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处理好故障、消除事故隐患。
15、协助甲方制定电梯的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学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乙方对所有168台电梯全面检查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排查安全隐患。
16、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出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留存一份在甲方处。乙方承诺所派遣进行电梯维修、保养的人员均具备维保电梯的相关资质和资格,并在本行业已连续从业三年,具备丰富的维保经验。乙方派遣的维保人员应当佩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并应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
1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主动联系甲方,定期对甲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18、乙方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清单,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和更换,并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零配件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是品牌正规渠道的全新原装件。
19、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乙方维保责任,由乙方负责整改后完成年度定期检验,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0、乙方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在维保期限内,因电梯(扶梯)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积极处理好上述事故,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修复电梯(扶梯)。
21、如果乙方在电梯故障发生时不能按约定时间赶赴故障现场,甲方为了对电梯内的人员进行施救而请第三方进行紧急处置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2、服务时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规定。乙方维保人员每次实施维修保养前,应先到甲方工程部签到,完成保养后,提供相关保养记录。
23、乙方在检查、维护电梯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商议整改方案;电梯运行不正常时,乙方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24、乙方在维护保养电梯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25、乙方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乙方因未尽施工安全责任而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6、电梯需进行的修理属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重大修理的,乙方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施工方案后配合甲方到管辖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修理竣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2.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维保费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对电梯(扶梯)进行维保的,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形,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三个月内累计出现上述情形三次,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再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3、在维保期限内,除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否则对于电梯(扶梯)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怠于承担或拒绝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或未处理好上述事故的,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甲方在垫付相关款项后可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款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4、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的,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维保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导致的单方面解除合同除外。
5、如乙方维保不当、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维保、普通故障不能及时解决等情形导致电梯(扶梯)停用的,每停用一次,乙方同意甲方可少支付维保费500元人民币,三个月内停用次数到达三次,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再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6、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