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一、验收标准和方法
1******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1验收依据和标准
验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服务需求、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技术需求等为依据和标准进行验收。
1.2验收过程
供应商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用户方。
供应商和用户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
在验收前,供应商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每年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向中心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①项目总结报告。
②哨鼠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哨鼠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工作日志,检验原始记录),钉螺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钉螺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查螺工作日志,钉螺调查卡,逐框调查登记表,钉螺调查汇总表,钉螺调查示意图,钉螺解剖记录等),野粪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野粪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野粪监测工作小结)。以上报告及附件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扫描件各1份。
③每个监测点要进行全球定位和现场照相,并绘制示意图。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用户方。
供应商和用户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
在验收前,供应商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每年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向中心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①项目总结报告。
②哨鼠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哨鼠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工作日志,检验原始记录),钉螺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钉螺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查螺工作日志,钉螺调查卡,逐框调查登记表,钉螺调查汇总表,钉螺调查示意图,钉螺解剖记录等),野粪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野粪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野粪监测工作小结)。以上报告及附件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扫描件各1份。
③每个监测点要进行全球定位和现场照相,并绘制示意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时间为2024-2026年,共3年,合同1年1签。如遇经费政策或者工作实际等调整,甲方有权不再按年续签,并中止委托。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方法:
3.1******控制中心
3.2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费用,合同金额暂按中标总价,最终费用具******控制中心通过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支付,不接受现金支付。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甲方有权根据当年工作情况调整合同内容或终止签订合同。
4、投标报价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项目实施、人员、设备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5、本项目采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所产生费用均已含在供应商报价中,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中标人应保证其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中标人所有服务人员应执行并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8、供应商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9、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的设备、人员安全问题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进行索赔。
10、中标人对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11)履约验收标准:
供应商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用户方。
供应商和用户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
在验收前,供应商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每年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向中心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①项目总结报告。
②哨鼠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哨鼠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工作日志,检验原始记录),钉螺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钉螺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查螺工作日志,钉螺调查卡,逐框调查登记表,钉螺调查汇总表,钉螺调查示意图,钉螺解剖记录等),野粪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野粪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野粪监测工作小结)。以上报告及附件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扫描件各1份。
③每个监测点要进行全球定位和现场照相,并绘制示意图。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标准:
供应商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用户方。
供应商和用户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
在验收前,供应商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每年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向中心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①项目总结报告。
②哨鼠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哨鼠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工作日志,检验原始记录),钉螺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钉螺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查螺工作日志,钉螺调查卡,逐框调查登记表,钉螺调查汇总表,钉螺调查示意图,钉螺解剖记录等),野粪监测报告(报告附件提供野粪监测调查表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野粪监测工作小结)。以上报告及附件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扫描件各1份。
③每个监测点要进行全球定位和现场照相,并绘制示意图。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其他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时间为2024-2026年,共3年,合同1年1签。如遇经费政策或者工作实际等调整,甲方有权不再按年续签,并中止委托。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方法:
3.1******控制中心
3.2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费用,合同金额暂按中标总价,最终费用具******控制中心通过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支付,不接受现金支付。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甲方有权根据当年工作情况调整合同内容或终止签订合同。
4、投标报价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项目实施、人员、设备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
5、本项目采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所产生费用均已含在供应商报价中,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中标人应保证其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中标人所有服务人员应执行并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8、供应商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9、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的设备、人员安全问题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进行索赔。
10、中标人对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保密协议: 项目涉及的数据、方案及有关内容,中标人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中标人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相关数据。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共同协商、合理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派人监督乙方完成本项目:
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中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可终止合同乃至追究相关责任;
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 双方指定联系人,保持联系,便于甲方监督和乙方汇报项目进展,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2. 乙方在实施项目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如长时间连续暴雨、湘江特大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相关水域交通管制时提出需要中方合乎情理的协助和协调要求时、甲方应给予协助和协调,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3. 双方指定联系人,保持联系,便于甲方监督和乙方汇报项目进展,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因不可抗拒因素在2025年10月31日内无法完成,双方可协商,酌情延期;其他非人为因素,则终止合同,拒付尾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