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科技产业园紫苑路90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伴随式服务
2、原合同到期时间为2024年11月9日,本协议自2024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终止,按原合同内容计算并支付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金额为小写:132798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元整。甲方于本合同到期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完毕。
3、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标准等均按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2年)主合同约定的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27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于本合同到期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完毕,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186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按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2年)合同约定的执行,详情请见附件主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2年)合同约定的执行,详情请见附件主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2年)合同约定的执行,详情请见附件主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2年)合同约定的执行,详情请见附件主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1月10日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按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2年)合同约定的执行,详情请见附件主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紫苑路90号 | 地址: | ******街道田心社区梨园路与梅园路交汇处东北侧深业泰富广场A座1701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