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方每月考核通过后,如无扣款,每次支付相应金额。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0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合同签订后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付款。经甲******银行账户,但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具体付款程序按甲方财务科流程执行,若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甲方财务封账,则付款时间顺延),血液中心未搬迁前按如上付款方式,血液中心完全搬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5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1 —— 2026-02-28 五、服务地点
******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单位内部验收制度要求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立即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按照附件考评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管理,代表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方案;
6.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设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7.审议乙方年度物业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结算报告;
8.在乙方服务期间,如因乙方自身管理等原因失误造成不能满足项目管理需求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或有权解除终止合同;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文化活动;
10.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病、老、伤、残、亡的责任和善后工作,以及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纠纷的处理。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乙方聘用人员与甲方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未中下一阶段标,经甲方通知后10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出离场。
6.对物业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及乙方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甲方的定期与非定期考核管理,及时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好整改。
8.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部门及被服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指挥,统一着装上岗,配戴工作牌,按规定作息时间工作。
9.乙方工作人员应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和其他财产,损坏财产照价赔偿。水、电做到随开随关,若由此造成相关责任事故,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10.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11.对物业管理中的非物业管理责任导致的无法解决的事故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公共设施损坏情况;
12.建立本物业合同的物业服务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3.履行合同期间,如遇重大活动(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重大庆典、重要会议等)乙方应予以人员配合和其它方面的配合,保证质量,达到甲方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合同范围内或8小时外、节假日加班等的,由甲方勘查评估,经双方认定核算加班费用,所有加班费用需经甲方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14.乙方需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及各种政策性保险。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于甲方支付费用前提供全额、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当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而导致甲方被税务机关处罚,相应的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而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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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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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